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即为SVHC清单,REACH法规规定,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高度关注物质(SVHC),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:
●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**过1t/y/生产商或进口商;
●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**过0.1%的浓度。
谁需要进行SVHC通报
REACH173项检测报告样本
REACH173项检测报告样本
● 欧盟制造商
● 欧盟进口商
● 非欧盟生产商(必须委托一代表OR进行)
何时进行通报
● 2010年12月1日之**入SVHC清单的物质,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;
●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,通报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。
SVHC清单发布过程
SVHC预计将产生1400到2000项。
● SVHC**批清单(15项)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
● SVHC*二批清单(14项)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
● 2010年3月30日,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
● SVHC*三批清单(8项)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
● SVHC*四批清单(8项)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
● SVHC*五批清单(7项)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
● SVHC*六批清单(20项)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
为什么要进行SVHC通报
欧盟对境内流通产品执行REACH法规。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,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。各国针对REACH法规立法通过了严厉的监管和惩罚措施,欧盟海关可进行REACH符合性审查,若违反REACH法规,将面临产品召回、罚款甚至监禁。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
·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,需要像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数据表)。
·作为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。
·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,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。
·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,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**过0.1%且总量大于1吨/年,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。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,满足通报条件的,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。
限制
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限制物质,列于法规附件XVII,那么必须按限制条件使用,限制方法有用途限制,也有用量限制。
某些危险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在制造,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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